参与称拆迁核心是政府经营土地
新京报 2010-12-31 08:16
[摘要]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拆迁条例修订最大进步是明确“政府为征收人” ■ 对话人物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1999年参与起草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委托的物权法建议稿,作为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邀请的从一开始就参加了拆迁条例的修订工作。孙宪忠:拆迁条例的修订或者说准
“拆迁的核心问题是政府经营土地”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拆迁条例修订进步是明确“政府为征收人”
■对话人物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1999年参与起草常委会法工委委托的物权法建议稿,作为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邀请的从一开始就参加了拆迁条例的修订工作。
■对话动机
199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后重新制定颁布。1999年,学术界提出公共利益征收问题,2003年修宪,公共利益征收入宪,2007年物权法实施,拆迁条例与宪法和物权法冲突的问题日益显现。
回顾拆迁问题从研究、建言、起草、修改至今的过程,他坦言,该条例的修订涉及利益关系重大,十分困难。尽管如此,他仍然期待着条例尽快出台。
十年前开始研究征收问题
新京报:拆迁条例修订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孙宪忠:拆迁条例的修订或者说准备修订的工作,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在2004年左右。
学术界开始研究这个问题比较早。我们在编物权法立法方案时就涉及到这个问题,1999年我们给的物权法立法建议中,就写上了公共利益征收的条款。
原来很多人认为征收问题是纯粹的法问题,物权法作为民法不用考虑。当时我主持写这部分内容,我认为这既是法问题,也是重大的民事权利问题。民众的权被依法消灭了,权对民众意义重大,它怎么消灭的?包括条件、程序等,需要在民法中有衔接性的规定。因此我起草了征收这个条款。
后来这个条文经过演化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物权法第42条,包括“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等内容。这个条文在几次的物权法方案中都有,说明这个问题大家经过讨论是有共识的。
新京报:这和拆迁条例之间是什么关系?
孙宪忠:2003年修改宪法,我当时也参与了,基于物权法的研究我提出三点建议,在征收和拆迁问题上要建立三个原则:目的正当、程序正当和足额补偿。目的正当就是公共利益的确定,程序正当要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一定的决定权,足额补偿要对民众全部的利益损失都要给予补偿。
这些问题后来在宪法修正案中直接间接地反映了,宪法修改后,更加清楚地看到拆迁条例和宪法的不同来。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建设部相关部门修订拆迁条例。
新京报:这时相关部门做了什么工作?
孙宪忠:建设部以及中国房地产协会和学术界做了很多研究。但2007年出的次修改稿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没有通过。当年法制办召集我们开会讨论,绝大多数对那个草案不太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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