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版"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出台 增加经适房规定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4-26 19:11
[摘要] 近日,北京发改委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对北京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做出相关规定。此细则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为基础,略有所改动
近日,北京发改委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对北京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做出相关规定。此细则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为基础,略有所改动。其中,北京细则中新增一下几项:
1、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2、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3、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五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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