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版"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出台 增加经适房规定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4-26 19:11

[摘要] 近日,北京发改委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对北京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做出相关规定。此细则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为基础,略有所改动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二)每套商品房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第八条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

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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