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要分四步走 承租家庭须每年复核

北京青年报  2011-12-01 07:21

[摘要] 承租家庭人口等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申请调换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根据房源情况,予以调换成相匹配的房屋或纳入轮候调房需求库。上述需调整配租房屋的承租家庭,可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关键词·步骤

申请初审复审备案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未来外地人可以申请时将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关键词·轮候

轮候期间家庭情况有变应在60日内告知

根据《管理规定》,本市将对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公租房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关键词·审核

公租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

《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而按照北京现行廉租房审核相关规定,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这意味着公租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也将分别为10天和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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