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要分四步走 承租家庭须每年复核

北京青年报  2011-12-01 07:21

[摘要] 承租家庭人口等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申请调换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根据房源情况,予以调换成相匹配的房屋或纳入轮候调房需求库。上述需调整配租房屋的承租家庭,可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关键词·租后管理

每年须进行资格复核

■承租家庭人口等有变可申请调换

承租家庭人口等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申请调换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根据房源情况,予以调换成相匹配的房屋或纳入轮候调房需求库。上述需调整配租房屋的承租家庭,可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租房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续租须提前申请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承租家庭每年须进行资格复核

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进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明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租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关键词·摇号配租

公租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

■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度计划

《管理规定》明确,公租房配租管理将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规定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并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各区县筹集房源用于保障本区住房困难居民家庭需求,在区县组织摇号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级将加大统筹力度,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使用,满足申请家庭跨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

摇号前进行房源公示和意向登记

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比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有两种摇号方式可选

《管理办法》提供两种公开摇号方式由区县选择:一是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后,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二是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7类家庭可优先配租公租房

有7类家庭可优先配租公租房: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外,《管理办法》中还规定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家庭等六类家庭可优先配租。

■单位自建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资格家庭

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同时,社会单位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其中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

■同一家庭放弃两次配租资格须重申请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签租房合同

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根据规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管理平台动态管理全市公租房配租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公租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同时,公租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两种轮候家庭可优先配租

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3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安排公租房解决住房过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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