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补偿潮蔓延全国 大型房企作壁上观

第一财经日报  2011-12-02 08:21

[摘要] “如果您发现后期楼盘的价格比现在低,您可以选择补差价或退房的形式补偿。”12月1日,位于房山的金地朗悦项目销售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风险仍存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承诺补偿的开发商中,几乎看不到性大型房企的身影。

不久之前,万科总裁郁亮就明确表态:“不会对价格做出任何承诺。”

对此,曾江表示,对于较大的开发商来说,同时运作的项目会很多,所以资金链也不能保证稳步流动,而在这一方面,小开发商操作起来要更加灵活。

“不遵守契约,社会将没有秩序可言,会陷入混乱之中。”对于这一行为,北京房地产协会的副秘书长陈志强调,市场经济一定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就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买卖双方都应该遵守契约精神。“如果大家都不遵守,都可以随意撕毁合约,有了争议,双方比拼的是什么?只能是拳头。”

但陈志也表示,在目前市场不太好的情况下,个别企业在自身状况允许的条件下,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同时给老业主一定的补偿,也不是不可以。“总而言之一句话,不提倡,不反对。”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认为,开发商在同一个楼盘出现的价格波动的时候,愿意对房价进行调整,有利于缓和已购房业主的情绪,有利于增强潜在购房者对项目的信心,但这不是开发公司必然的法律义务,只是一种商业行为。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孟宪生也认为,“补差价”是一个商业的促销行为,与法律没有直接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坚持协商一致原则。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房屋,是市场风险,不是法律风险。

不过,张月分析认为,“补偿”实际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部分楼盘此承诺未添加至购房合同,单纯‘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难免会有所折扣;其次,即使购房合同仍有所载明,购房者仍需就相关细节进行确定,比如仅为一次性补差价,还是连续连续补偿;差价补偿款是即时到账还是延迟至交房结算前后;同质性房源如何界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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