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言保障房发展新模式

北京商报  2012-03-08 08:08

[摘要]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昨日出席全国十一届五次会议时表示,有关保障房建设的方式将有所调整,从“十三五”开始目前实行的由来组织实物保障房的建设模式将转入资金补贴为主、实物建房为辅的发展模式。

 

利润

长期持有可摆脱对土地财政依赖

“如果说去年2月以来出台的各种各样的限购令是对房地产市场的退烧药的话,保障房的制度建设恐怕是房地产目前问题的解毒剂,这涉及到长期房地产体制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远远超出了一个建设的问题。”

“无论是建设还是分配,对于政府而言,保障性住房一个核心的问题便是观念的转变。”在李稻葵看来,保障房并不是各级地方政府一次性的财政开支,而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资产,如果建得好、管理得好的话,可以成为各级政府长期持有的资产,为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提供坚实基础的一个财政收入来源,可以部分取代甚至于完全取代目前各个地方政府出让土地获得“快钱”的公共财政基础。

李稻葵认为,从长期来看,除了低收入的廉租房家庭以外,保障房作为地方政府长期持有的资产来经营,其建设标准应当适当高一点,保障房融资的路也应该打开一点,民营者保障房,可以和地方政府共同持有保障房的产权,地方政府可以从未来出租保障房的收入中来偿还目前的者,但由于持有的房屋已经是固定资产,政府一块便不应当回收成本。

“如果保障房按这个思路去进行的话,覆盖人群应当扩展至夹心层,这部分人群出租的资金可以根据保障房使用者的收入水平、整体市场的发展情况适当提高。”在李稻葵看来,上述方式可行,保障房未来的将可以持续,且不会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重大的财政负担。

代表委员话“保障房”

骗购骗租保障房应入刑

代表、宁波市政协副主席、宁波大学教授范谊:

当前保障房分配出现骗租骗购的行为,主要是没有法律的约束,应规定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贪污罪论处;非公职人员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诈骗罪论处;其骗购、骗租所得金额按照其所得房屋时的市场价折算。

公共保障房责任部门发现问题,包庇不查处的,由检察机关对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渎职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包庇罪责任;对协助骗购、骗租的公职人员追究共同犯罪责任。对检举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行为或责任人的,经检察机关侦查核实,法院判决后,给予检举人该案件罚没款50%的奖励。

先租后售

解决夹心层需求

代表、中科院院士褚君:

我有好几位学生,获得博士出国回来后想买房,想不到赚的钱远远跟不上房价上涨的部分。这些青年科技人才没有资格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又买不起商品房,成了“夹心层”群体。

我们需要在保障房的机制方面提出新的补充模式,政府和单位共建一种新型的公租(售)房,采用“先租后售”的模式,以解决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青年人才住房问题,完善多品种保障房制度。“先租后售房”主要针对“夹心层”群体中的青年人才,由系统或单位建造,也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建造用地可以利用系统或单位内已有的闲置用地,或者由政府批地……采用租售并举的方式,租期可长可短,按照一定标准收取房租;青年人才如果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或者20年以上,达到规定时间后就可以申请将该套住房按市场价买下,期间房租可以抵扣房价。这样,这部分人群就不急于购买商品房,缓解了供需关系。

保障房之间

建立流动机制

政协委员、香港特区统筹委员会主席王鸣:

香港公营房屋的一个特色就是“鼓励自置居所”,并在各类公营房屋之间保持流通的机制。住户可通过选择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目前内地保障房在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之间并没有建立相关流动机制,加上缺乏统计数据资料以综合掌握各类保障房的进入与退出状况,以致保障房没有发挥流通的作用。长远而言,会否造成保障房需求不断上升和过度膨胀值得正视。

建议国家加快推出《住房保障法》,清楚界定各类保障房在法律上的定义、使用范围和有关标准,堵塞现有漏洞,使住房保障制度受到法律明确;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措施防止资源被滥用,如保障房出现分配不公,即使建设量再大,也不能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反而造成更大的浪费和社会不公;设立专责部门处理后续维修管理,政府应研究建立专业的维修保养服务机制,可参考香港设立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的做法,在管理系统方面引入住户的参与,以提高管理效率和住户的归属感。

让部分小产权房“转正”

补充保障房

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松海:

目前,我国小产权房总量约50亿-60亿平方米,已相当于我国城镇住宅数量的30%多。小产权房的建设同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将这些小产权房全部拆除清理,是可惜的,应该合情、合法、合理处理好小产权房问题。

应允许之前开发的小产权房在当地农村办理预登记,对之后开发的则从重处罚。而对于在原建设用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也可依据一定程度办理城镇房产土地登记,分类对待。已经购买小产权房的,可核准购房人身份,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将这类小产权房转为社会保障住房,供自住使用,限期内不得上市;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尚未出售的小产权房,可考虑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作为保障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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