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补偿不公禁止强拆 强执实行"裁执分离"
新京报 作者:邢世伟 2012-04-10 07:01
[摘要] 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昨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
法院审查 申请强执法院可组织听证
【法释摘要】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解读】
马怀德: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是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的一种方式,也是普通案件法院办案的方式之一。确立这种方式,有助于法院更客观地了解被征收人的诉求,更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
法院裁定 七种情形法院不准予强执
【法释摘要】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解读】
王锡锌:原来法院对行为的审查,主要是看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这次新加入了“或者正当程序”,大大加强了审查的强度。另外,“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这充分体现了执行中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马怀德:不予政府执行的七种情形,实际上都是针对机关现实存在的违法的情形。根据现实生活中机关经常容易犯的错误,来确定法院的审查标准,这个标准对于相对人来讲是保护性的;对机关是一种制约、监督性的标准。
执行主体 强拆一般由市县政府实施
【法释摘要】
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
【解读】
王锡锌:从立法语义表述来说,前者是原则。法院之所以不去组织实施拆迁,一是因法院能力问题;第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来做的,由法院实施风险较难控制。
从立法文字的背后来看,这种所谓的留个“尾巴”,可能反映了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在“谁来组织落实”这个“烫手山芋”的问题上是有博弈的。
马怀德:如果法院更具有执行条件或更便于执行的话,那么法院也可以实施。比如说拆迁补偿款。做出了拆迁补偿决定,当事人既没有起诉也没有申请获益,那么机关就此可以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法院做出准予裁定的决定后,通常情况下比如说把款项由机关付给被拆迁人。如果法院方便的话或者法院条件具备的话,法院可以直接将这笔补偿款打入被拆迁人的账户,或者可以提存,放在一个公共账户里。实际上,只是在例外情况下,由法院自己来实施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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