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非公共利益征地应按市场价值等价交换

第一财经日报  2012-12-31 08:33

[摘要]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有学者称,《草案》“征地补偿标准可能提高10倍”。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有学者称,《草案》“征地补偿标准可能提高10倍”。

不过,在12月24日,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回避了“补偿倍数”,并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对此,政协委员、政治经济学研究主任蔡继明日前接受《财经日报》专访时认为,在没有严格界定征地范围、征地原则的情况之下,讨论征地补偿标准问题是存在局限性的。征地补偿是对因公共利益而征地的补偿,非公共利益严格说不能进行征地,这不涉及补偿标准问题,而是如何按照市场价值等价交换的问题。

现行《土地管理法》亟待修改

财经日报: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第三次修正。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您认为这一次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蔡继明:无论是从一开始出台的法案还是中间的三次调整,都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这是由于,一是需要制定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法规;二是已经出台的法规总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与不断变化的实际相比就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最近这些年。

最后一次修正是在2004年,距今已有八年。在这八年中,一方面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另一个方面人口增加,对粮食的需求与粮食的供给的矛盾比较尖锐,耕地保护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

第二,地方政府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更热衷于征用土地,扩展城市的空间,而不是热心于把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转变成城市居民,这在客观上延缓了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所谓51.27%的城市人口中,包含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被称作“半城市化”或“伪城市化”。

第三,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往往不到位。即使到位,标准又过低。这样,土地大部分并没有被农民所享用,而是转移到政府和开发商乃至城市居民。

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又没有严格按照公共利益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非公共利益的土地需求也一律都是通过政府征地这个环节,这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才是征地原则。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切断与农村、土地的联系,使得农村存在相对较多的劳动力使用相对较少的土地,达不到规模经营。这样不仅制约农民收入的增加,也妨碍农业现代化。

根据以上原因,近来城乡矛盾日益尖锐,而贪腐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相关。所以无论是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还是到城乡关系融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亟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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