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7月起施行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1-21 09:55

[摘要]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财政部网站昨天公布《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新规是否是在为未来开征物业税“铺路”引发各方猜测。据悉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昨发布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法。

20日,财政部发布《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进行明确,意见还要求对评估过程进行披露。新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意见规定,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目前的房地产评估市场较为混乱,此举将对上市房企的性房地产资产估值产生较大影响,但对于近期热议的物业税开征影响不大。

主要针对“企业”物业

根据意见规定,性房地产评估的对象分为三类: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持有、准备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认定的闲置土地;已出租的建筑物,即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意见还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性房地产时,应当收集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重点分析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区位状况、交易情况及租约条件等。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法评估性房地产时,应当对企业来自于性房地产的租金,以及当期产生的相应费用进行分析,合理判断租金与相应费用的匹配性,合理确定净。

同时,在评估性房地产时,还应当细化相关比较因素,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体位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

意见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及租约信息等,同时还要披露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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