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制度将获立法保障 有效避免朝令夕改

北京商报  2013-01-25 08:27

[摘要] 北京市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引昨日在市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已经完成前期调研,相关建议稿草案已完成,今年将正式进行立法立项论证,争取尽早推动地方立法。

 

声音

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惩罚机制不可或缺

在高喜善看来,已经确定列入立法规划的条例,未来应当明确几方面内容,即地方政府的责任、居住权的高度保障以及住房保障内涵、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

“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方面一向缺乏动力,迫于国家的严密监察和保障任务问责制,目前各地政府均尽力参与保障房建设,但不将政府保障公民住房的责任法制化,就难以保证换届的政府会一如既往地积极开展保障房建设。”作为组成员,高喜善认为,住房保障地方立法建立后,北京市未来的住房保障工作将必须对负责,接受监督。

另一方面,高喜善指出,我国对于公民的住房问题历来比较重视,然而在对居住权的立法确认上却仍显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些规定缺乏对居住权以及对住房弱势群体进行住房保障的明确规定,致使有关部门没有将居住权当做一项国家对住房弱势群体负担的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看待,不利于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因此,我国宪法应将居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同时北京市住房保障条例中,应该将住房保障这个民生问题上升到保障个人居住权的高度上。

“当然,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住房保障的内涵、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各项内容更是条例不可或缺的。”高喜善强调,需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确定住房保障内涵、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和惩罚机制等内容,同时理清保障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的划分,并予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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