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成租房诈骗高危人群 相关部门仍存空白
北京商报 2013-07-05 06:22
[摘要] 今年提前升温的房屋租赁市场仍为很多不法分子留出了大量可钻的“空子”。
今年提前升温的房屋租赁市场仍为很多不法分子留出了大量可钻的“空子”。昨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该院处理的有关租房市场诈骗行为的典型案例。主要承办此类案件的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张静透露,目前在北京房屋租赁市场中,“二房东”利用转租机会打“时间差”,提前多收取租客租金的诈骗行为较为普遍,近三年仅石景山区检察院就受理了12起类似案件。业内认为,相关部门仍存空白以及房屋中介公司发挥作用不充分是造成这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王某从房东手中承租了一套房屋,租期为两年,租金为1500元/月。租下房子后,王某随即将房屋转租给了张某,自己则成为了“二房东”。据悉,王某以2000元/月的价格与张某签订了两年的租房合同,并谎称房屋是家人的,隐瞒了原房东不允许转租房屋的事实,而张某也未要求王某出示房本等相关证明。
2011年3月,王某隐瞒自己与原房东间仅剩半年租期的事实,以可以减免租金为前提,让张某提前支付了2012年的房租2万元。此后,王某还分别在同年5月、7月采取同样的方式,在房租租期将满之时假冒原房东分别与另外两位租客签订了两年、一年的租赁协议,骗取两人提前支付的共计7万元租金。
■案例分析:
“二房东”将已承租房屋转租给其他租客,但转租时间却长于自己承租的时间,利用这一“时间差”多收取租客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北京市在《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
对于这类案件屡屡发生的原因,张静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北京流动人口多,居住环境复杂,基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以及登记备案制度不够完善等。相关政策规定出租房屋当事人需向基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大多数承租人普遍存在怕麻烦的心理懒得要求房主一同去登记备案,造成了相关部门难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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