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1-14 10:17

[摘要]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物业税或是最终出路

从制度探讨到与法规的博弈,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何去何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已可窥一斑。

“实际上,自1987年深圳块土地出让至今,也不过23年。在这23年里,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谁能说得清未来那么多年里,土地管理制度还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付琦指出,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而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也就是说,就算1987年出让的住宅地块,按70年年限计算,距离土地使用权到期也还有40多年。如此看来,上海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出现的“土地期满收回”规定,在几十年后能否被有效执行,还有待观察。

不过,值得回味的是,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

《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而《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则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上海中原研究咨询部补充表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处理的修改,当时多数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文字变化为物业税预留了操作空间。

付琦亦认为,目前市场中沸沸 被传言的房产税,很有可能是一个用于完善税收制度的过渡产物,“房产税、土地出让金、营业税等各种交易环节的税收,可能都会改革成房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他认为,最终实现物业税之后,土地出让金被取消,房产拥有者按年缴纳物业税,届时,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就会很大程度被淡化。“也有可能,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就开征物业税,如此更符合有偿续期的说法。”付琦表示,从出让方角度来说,一次性收足未来70年的土地款,也会错过土地年复一年的增值部分,物业税的摸索,更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土地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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