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附实施细则)

广西新闻网  2013-02-27 16:01

[摘要] 据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南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目前,南宁市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

 

(十二)本市户籍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高级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本市的居民户口。

(十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凡考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备案,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2、考取本自治区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籍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口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4、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可凭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原户口在本市的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回家庭所在地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本市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地的,可凭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登记,可不需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

(2)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可凭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中,毕业报到证应有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或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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