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附实施细则)
广西新闻网 2013-02-27 16:01
[摘要] 据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南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目前,南宁市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
二、关于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问题。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6、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户口薄(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①共有人共同购房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②未落户子女应随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后,再申请户口迁移;
③未成年子女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同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④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可一同随迁;
⑤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⑥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房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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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附实施细则)
- 第10页:年纪大的本市居民的非本市子女可落户
- 第2页: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 第11页:大学本科学历有稳定住所可落户
- 第3页: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 第12页:大中专学历有稳定工作稳定住所可落户
- 第4页:已购商品房可落户
- 第13页:特殊人才可落户
- 第5页:直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落户
- 第14页:本市户籍到贫困地区工作,户口可保留
- 第6页:在本市务工农村居民缴纳保险可落户
- 第15页:本市投资办实业的人员可落户
- 第7页:农民工可落户
- 第16页:本市经营林业养殖业土地承包人员可落户
- 第8页:两地分居夫妻有房者可落户
- 第17页:本市建有生产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可落户
- 第9页:年纪大的父母可迁户口到本市子女处
- 第18页:外企单位可落户